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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倆 專偷電纜線〈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警方昨日宣布破獲一個兄弟檔的竊盜集團,他們專偷電纜線以牟取暴利,警方當場就查扣400多公斤的贓物。   警方調查發現,這個竊盜集團在下手之前,會先用望遠鏡觀察附近地形,看準時機再動手行竊,他們作案的範圍,遍及雲林嘉義地區,甚至最遠還到了苗栗,得手後之電纜線為了儘快銷贓,還花錢買了專用的剝皮機,專門去除電纜線的外皮。   警方說,會讓這對兄弟倆起歹念,進而合夥犯下竊盜行為,專找電纜線下手的原因,可能是最近銅線價格上漲3倍之故。 法律教室:   依刑法[$300346$]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兄弟倆心懷不軌,共同策劃做起無本生意,念頭動到竊取電纜線,甚而自購專用的剝皮機。其違法意圖明顯,並進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兄弟兩人以竊盜為生,牟取暴利,皆已該當常業竊盜罪之正犯。   另,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刑法修正刪除刑法[$300348$]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本件兄弟兩人的犯罪行為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新舊法比較,則仍以舊刑法之常業竊盜罪論(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結論要旨第十二號:某甲於新修正刑法施行前,因犯4件連續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犯行,經檢察官以刑法[$300348$]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提起公訴,新修正刑法施行後,已廢除刑法[$300348$]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法院經審理結果,如認定某甲只構成連續加重竊盜罪,則應依新刑法[$300002$]第三百二十二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論以連續加重竊盜一罪。法院如仍認定某甲所為構成常業竊盜罪,則應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論以常業竊盜一罪).   上述嫌犯兩兄弟,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終難逃法網制裁。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努力工作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