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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氣相挺 為友頂罪 弄巧成拙〈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一名張姓男子某日凌晨酒後開車載著同樣有喝酒的林姓友人,在回家途中不慎撞到一輛計程車與一台機車,警方據報到場時,林某為了情義相挺,出面頂罪說車子是他開的,在被害人的指證下,林某不但頂罪不成,反而還與張某一起吃上官司。   案發當時,張某知道因酒後駕車而肇事,代誌會很大條,恐將觸犯刑法,趕緊下車想要跟對方私下和解,以免警察到場無法私了,但還是經現場目擊者報警處理,警方發現肇事一方的張某與林某都有喝酒,即問車子是誰開的?林某因自己喝得較少,他以為若未超過酒精濃度含量標準值就應該沒事,加上他也考慮與張某又有哥倆好的交情,就義無反顧跳出來向警方說車子是他開的。 法律教室: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01667$]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酒後駕車將處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罰鍰,並當場吊扣駕照一年,若拒絕酒測則處六萬元罰鍰,汽車所有人若明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任其上路,須連帶受罰,吊扣牌照三個月。   有鑑於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刑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時,增訂[$300190$]第一八五條之三予以規範,依該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林某為朋友兩肋插刀的結果,落得害人害己,因為二名遭撞被害人皆指證車子是張某開的,使得林某涉及刑法[$300166$]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或頂替罪罪第一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被警方移送法辦。   事實上,在歡聚之後期望平安回家的最好方式,仍然是-「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