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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出惡言被判刑〈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南縣新x鄉民陳X源,對著鄰居楊X雄夫婦吐了一些髒話,被楊某錄音存證告官,不但被判刑三月,且還得賠這對夫婦四十萬元,陳某不服上訴,遭高分院駁回全案已確定。   陳X源與楊X雄毗鄰而居,長期以來因糾紛及理念不同而時有爭吵,九十三年十一月廿四日當天,陳X源從早上六時卅分到晚上十時卅分,不時的對楊某吐髒字,楊果憤而錄音提控。   楊X雄提出公然侮辱及損害名譽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夫妻兩人各一百萬元。台南地院一審法官認為陳X源行為構成誹謗及侵權,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判決陳X源三月徒刑,並得賠償楊X雄卅萬元,其妻鍾X香十萬元。   台南高分院民事庭法官審理,陳X源雖然在住家庭院辱罵,與楊X雄宅距二、三十公尺,中間有樹木種植,被辱罵者能以錄音機錄得其內容,顯見陳X源當時音量很大,足讓路過民眾聽見,且經處刑三月確定在案;而楊X雄為農會保險部主任,在地方上有名望,造成名譽損害。 法律教室: 上述陳某,因對楊某夫婦口出惡言,而被楊某錄音存證提告,可能涉犯下列法律: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其中,楊某因為是農會保險部主任,且在地方上係為知名人士,造成名譽上之損害,不可謂不大。故楊某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300920$](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一佰萬元整,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應給付四十萬元整於楊姓夫婦。由於現代人具有相當程度的法律知識及常識,故建議各位欲為不法行為時,應注意本身的行為是否違法,切勿以惡小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