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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用水 索賠1萬〈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2桶20公升的水居然要價1萬錢,你相信嗎?南部一名下水道工人因為工地之需情急用水,在沒有經過屋主同意之下擅自打開騎樓水龍頭裝水,屋主很生氣,向他索賠1萬元,等於1桶水要價5000元,甚至還告上了法院,這是不是威脅?工人無奈苦笑地說要反告對方搶劫。   被告林姓工人說:「他水龍頭的開關都放在這邊,是他自願放在這邊的,所以我圖個方便就近使用啊。」就是因為圖一時的方便,林姓工人情急之下直接就打開別人家的水龍頭裝滿了水就走人,屋主回來後發現了,一氣之下要告他偷竊。林姓工人總共裝了2桶20公升的水,屋主要他賠1萬塊錢。   事後,林姓工人說:「覺得屋主獅子大開口,乘人之危,一開始他得理不饒人,才要拿多一點,以平心中之怨氣。」屋主張太太說:「你如果跟我講一聲,我也會同意讓你使用,不過你都沒有跟我說一聲呀!」雙方說的都有理,只是區區2桶20公升的水,以一般的山泉水來計算的話,只要40塊錢就能買到。屋主一口氣索賠1萬塊,合理嗎?屋主張太太說:「你水要提走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把水龍頭關起來呢?你怎麼會讓水一直流呢?而且你的態度又很差,我又不是欠你的。」林姓工人說:「既然要這樣,大家乾脆來搶好了,用搶劫的比較快啊。」   偷水糾紛最後和解不成,雙方鬧上警局,就連處理員警也覺得有點小題大作,不過屋主為了爭一口氣,堅持要交由法官來審理,看來2桶水要付出的代價未免也太高了。 法律教室:   上述之案例,相信有的人看過後心裏會想說,只是竊取區區20公升的水這樣有犯法嗎? 然而,依刑法之規定竊盜罪之成立,以客觀上竊取他人動產為要件。所謂竊取行為,係指未得持有人的同意,破壞其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的行為。很明顯地,林姓工人觸犯了刑法[$300346$]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實,在我們的食、衣、住、行、育、樂生活中,是與法律息息相關的,稍有不察可能會有誤觸法網之虞。不可不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