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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需當事人檢方及法院同意〈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北警方去年破獲一件網路簽賭輪盤、中華職棒、美國職棒、期指及六合彩的「成功資通」網路賭博集團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集團首腦鄭xx有期徒刑10月、員工邵xx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警方從張錫銘綁架于國柱案時,進而知悉網路賭博其箇中奧妙,經刑事局蒐證後,會同全台憲警同步搜索五十個分據點,才破獲「成功資通」網路簽賭集團。 審理期間,相關涉案人表明要以捐款公益單位,換取認罪協商,獲得緩刑。但法官考量鄭宇宏是網路簽賭的賭場主持人,聘僱員工數十人,規模也很大,且又委託黃輝山設計職棒賭博程式而聚眾賭博,嚴重破壞社會風氣,不同意捐錢換認罪協商。 鄭xx是從九十三年八月起,僱用邵xx,購買進期貨賭博等電腦程式,然後以成功公司名義,向多家網路公司租用網路和機房設備,架設網站,經營輪盤、中華職棒、美國職棒、期指及六合彩等網路賭博。直到去年七月十五日,才為警方破獲,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其中,本案網路賭博集團首腦鄭xx,按依刑法第21章[$300288$]第268條圖利供賭場或聚眾賭博罪規定,處有期徒刑10月。惟本案被告鄭xx於法庭審理期間,表示願意支付給公庫或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一定之金額,以求協商程序及宣告緩刑,法院審查後不同意認罪協商,查按依[$917469$]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被告所犯非重罪,案經起訴得徵詢被害人且被告認罪雙方合意,依被告請求並經法院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由於刑事訴訟法制度已進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求「明案速判、疑案慎斷」原則,對於被告不爭執的輕案,宜運用協商制度,提升訴訟品質。 依[$91747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協商程序有不得聲請之情形,其中常見情況如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協商之合意顯失公平…等皆為不得聲請,另外應注意期間限制不得逾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