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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身價數十兆餘元 連續詐欺取財〈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有詐欺、偽造文書前科的錢姓男子,偽造美金七千億(約新台幣二十二兆餘元)的存款證明,連續詐騙林姓男子等五名被害人。   九十四年四月,六十四歲的錢姓男子與台北市某一里長赴瑞士旅行,藉機認識了瑞士籍男子高金樹。錢姓男子見高某在國際金融界人脈豐富,且精通多國語言,即謊稱在台灣擁有七千億美元存款,希望高金樹為其仲介與外國人合作生意。高某於是介紹美國南卡羅來納州的R. A律師事務所和錢嫌洽談合作事宜。   六月初,錢姓男子明知自己帳戶只有新台幣三千餘元,卻偽造二十四張某銀行在倫敦分行授權美國W銀行的兩百五十億美金信用狀,以證明自己財力。美方律師事務所為慎重起見,委託里長徵信錢姓男子的財力,里長再透過某立委辦公室調查後,確認信用狀屬偽造。同月間,錢姓男子仍不死心,又偽造某銀行外匯存摺及七千億美元的存款證明給美方律師事務所,對方仍認為事有蹊蹺,遂委託高某來台調查,而錢姓男子卻也一同赴此銀行認證,被行員一眼看出,當場被揭穿。   此外,錢姓男子於同年七月初,分別用相同方式對郭姓、 GRAY,馬來西亞S公司負責人、職員陳姓男子等人,詐欺取得財物近新台幣五十萬元餘,本案目前正由地方法院依法審理中。 法律教室:   上述案例,錢姓男子為取得與國外廠商建立合作一事,偽造二十四張某銀行的授權信用狀。事後,遭美方律師事務所調查識破,又再度偽造某銀行外匯存摺及七千億美元的存款證明。錢姓男子先後偽造信用狀、存摺及存款證明之行為,在主觀上係出於偽造上開文件以供犯罪所用之意思,嗣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先後多次犯性,則應以連續犯論之。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復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僅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另外,刑法修正條文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改採所謂之刑法[$300002$]第二條「從舊從輕」原則,並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然錢姓男子多次行為均發生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故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是錢嫌之犯行應構成刑法[$300231$]第二百十六條、[$300225$]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有刑法[$300056$]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