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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鴿勒贖被起訴恐嚇取財〈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宜蘭縣礁溪警方日前會同「賽鴿協會」鴿友在頭城山區查獲一個專門擄鴿勒贖的犯罪集團,過程中救出七隻掛在網子上的賽鴿,另三名主嫌趁場面混亂逃逸,只有二十一歲嫌犯「曾x瑋」落網。警方於偵查訊問後,全案依恐嚇取財、竊盜等罪嫌移送法辦。 礁溪警方指出,此擄鴿勒贖集團,從今年六月初開始偷偷的賽鴿,短短一個多月,至少捕抓到三百隻賽鴿,再向被害人以每隻勒贖二千五百元或三千元,不法獲利將近一百萬元。 落網的曾x瑋嫌犯辨稱,他只是一個負責開車與領錢的車手,主嫌並不是他;警方調查,主嫌可能是犯有擄鴿勒贖前科的二十七歲男子「張x宏」與綽號阿奇、阿保等三名男子。 為了偵辦這件「擄鴿勒贖」案,愛鴿的鴿友為配合警方偵辦動作,特別找來「輕航機」協助搜尋,確定架網地點後,會同警方,兵分八路上山圍捕,終於破獲全案。 法律教室: 本案犯罪嫌疑人曾x瑋,還有其他未逮捕的共犯,因偷擄他人的鴿子,對被害人勒贖之行為可能觸犯下列刑罰分述如下: 對曾姓被告按依[$300346$]刑法第320條竊盗罪、[$300376$]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之規定起訴,曾姓被告主觀上有不法有所之意圖,客觀上又有偷竊的事實,故應合於竊盜罪,另有被告於抓到鴿子後,恐嚇被害人需交付贖金,方可釋放鴿子等事實,可能構成恐嚇取財得罪。 被告於逮捕後辯稱,自己是車手,可否因此可規避刑事責任,實務上依[$910109$]大法官會議第109號之見解,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係屬於共同正犯,故本案例曾姓被告應有[$300028$]刑法28條之適用。另外,因犯罪除由曾姓被告一人及其他三位犯罪嫌疑人所為,曾姓嫌疑犯是否有[$300347$]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加重竊盜罪之適用,尚需審查其他犯罪嫌疑人主客觀的犯意及犯罪行為事實。綜合上述,本質上曾姓嫌犯可能被依刑法321條加重竊盜罪或320條普通共同竊盗罪起訴,以及同法346條共同恐嚇取財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