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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查獲走私 洋菸百箱〈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據報導,由保三總隊第二大隊與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共同成立的聯合緝私小組,27日在高雄港貨櫃集散站,查獲進口家具貨櫃中夾藏走私七星等5種品牌的未稅洋菸約100箱,全案依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法辦。專案查緝小組於監控的過程中,發現一只該公司自大陸進口之貨櫃,以進口傢俱的名義申報,但有夾藏未稅洋菸之嫌,且該公司遲遲未前往貨櫃場申報提領,於是在27日上午10時30分,會同高雄海關機動隊於貨櫃集散場共同開櫃檢查,果然發現未申報的大批洋菸,經清點後共計查獲走私七星等5種品牌洋菸近100箱,市價約230萬元。 法律教室:   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所謂之「私菸」,係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品。上述之案例,甲公司輸入私菸,依該法[$919079$]第46條之規定,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得另依[$919080$]第47條規定處以罰鍰。此外,甲公司利用進口傢俱的名義夾藏私菸,亦觸犯懲治走私條例[$914930$]第二條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依法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又,貨櫃之運輸業者若明知上開情事而仍加以運送進口者,恐遭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913684 $]第二十七條「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走私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口」之規定,處以罰鍰或停止該運輸工具之結關出口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