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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手機翻拍 青少年觸犯著作權法〈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時下手機功能越來越進步,許多民眾因為好玩不知情的形況下,在戲院用手機翻拍電影畫面,卻不知道已經觸犯智慧財產相關法律,財團法人電影保護基金會會同警方,在北部地區逮捕兩名無知的青少年,直到進了警局,才知道自己犯下大錯且事態嚴重。   兩名少年就是運用手機翻拍《玩xx頭.xx甩尾》的電影片段,聲光效果十足,像這樣的運用手機翻拍電影,光是本月就有兩件,全是無知的青少年犯的案,他們運用最先進的高檔手機。   也許你可能不知道,看電影途中拿出手機拍攝有這麼嚴重嗎?答案絕對是沒錯的,因為已經觸犯著作權法,得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   故下次自己進戲院,別再天真的想試試手機的錄影功能。 法律新聞:   由於科技日新月異,手機功能多樣化,功能擁有mp3、照像、錄音、錄影、個人行事歷、翻譯機等,使得我們在錄音、錄影時,不知已觸犯刑法的妨害祕密罪章等刑責,故時有不諳法律之人民,誤觸法律而後悔都來不及。   假設兩名少年無營利的行為,依[$400749$]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侵害總額超過三萬元,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上述情形,有營利意圖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同條第三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相關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