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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妻子同意性交被處緩起訴一年〈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唐姓男子於日前因深夜睡不著,且加上妻子睡姿性感,故而動手撫摸猥褻,後來妻子起床上廁所時,感覺內褲上溼答答的,才驚嚇得知被自己的丈夫「性侵」,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唐某只是一時「性」起,也與妻子和解,遂予以緩起訴。   不過,檢察官給予唐某緩起訴的條件,竟是要求唐某必須,在一年內都不能「碰」老婆。   檢方說,唐某在緩起訴的一年期限內,如果未經老婆同意許可,不得硬和老婆性交、猥褻、或「毛手毛腳」、性騷擾她;若違反時檢方將緩起訴條件撤銷,並進而追訴其刑責。 法律教室:   上述唐姓男子,可能觸犯[$300239$]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我們一般人認為,跟妻子發生魚水之歡是很正常的情形,為什麼會有刑法問題,實務上認定只要違反本人之意願而為性交者,符合上述刑法。   另外,檢方認為唐姓男子有與妻子和解後,即給予悔過的機會,但其附帶的條件是,一年內未經太太的同意而為性交、猥褻、「毛手毛腳」、性騷擾她,皆可撤銷緩起訴後再追訴其刑責,按[$300675$]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八款之規定,檢方得以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及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而為上述處分之規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