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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鬼斂財 詐欺送辦〈解說:許嘉容律師〉
新聞:   苗栗縣男子莊某向北部某大學林姓女研究生謊稱她被鬼魂纏身,涉嫌以布娃娃在她身上作法解厄,事後以作法會為由要錢,警方昨天趁林女交款之際,將莊逮捕。由於莊某身上還有不少女子名單,警方懷疑他涉案多起,已擴大偵辦。 法律教室:   台灣的宗教種類非常多元,宗教的用意在於撫慰人心、導人向善,但不可否認因為我國憲法保障各種宗教自由,也導致有人藉機以宗教為名,實為圖謀個人私利,利用人心相信鬼神、輪迴以宗教斂財,此行逕迫使法律涉入抑制。   刑法中[$300366$]詐欺罪的第一層構成要件,就是檢驗一個刑法行為有沒有「施用詐術」?一如本件新聞中的神棍供稱,他因缺錢,才會以鬼魂上身方式騙錢,「鬼魂上身」說法就是莊某施用的詐術,被騙的人陷於錯誤,誤以為真有鬼魂上身,然後付出錢財,表面上是為消災解厄,實際上是受騙上當,許多受騙者在當下無法發現自己被騙,像本件新聞中的受害者是在回家後遭莊某催收餘款,愈想愈不對勁才向員警報案,如果遇到諸如此種情事,千萬不要姑息養奸,要勇於檢舉。   人類初始,先有道德,再來是社會規範,最後形成法律規範,宗教出現的時點,不受任何因素限制,在一個沒有以法律限制宗教成立的國度(例如回教國家對回教以外的宗教予以排他),宗教在法律規範出現後仍可以新立,並不受任何條件侷限。在外行人眼裡,金錢的付出究竟是斂財行為還是積陰德,這中間本有著一條模糊又難以劃分的線區隔(例如著名的宋七力一案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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