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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上漲 易科罰金也上漲〈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新竹市張姓男子曾經因為酒後駕車被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八萬多元,不料張姓男子惡性不改,今年再度因為酒後騎車被查獲,遭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三個月,張姓男子身上帶了八萬多元,前往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報到執行,不過檢方核算張姓男子必需繳交十八萬,張姓男子向檢察官表示為何罰金也會漲價,原來七月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者,法官得以一千、兩千或是三千元折算一天,而非過去公定價的新台幣九百元,張姓男子為了避免勞獄之災,最後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十八萬元的罰金繳完。 法律教室:   刑法修正案七月起實施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一千元、兩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天,而不是過去的九百元折算一天。   易科罰金制度乃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就刑事政策之觀點而言,短期自由刑之發監執行,每每於刑罰效果上出現負效果,若犯罪行為人所違犯的只屬於輕罪,且受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准得以繳納罰金的方式而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   易科罰金應符合法定條件有三,第一是所觸犯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第二是犯罪所受刑之宣告,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三是。三個法定條件要同時符合才有易科罰金的空間,唯七月起實施的新刑法,將第三個法定條件刪除,理由在於「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原宣告刑之執行顯有困難」之情形,似嫌過苛,是故在今年七月一日起所犯之罪在宣判易科罰金的考量上,只須符合前二項法定條件。   新聞中的張姓男子最後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將十八萬元的罰金繳完,檢察官還勸導張姓男子,經濟不景氣,就算三個月的薪水也賺不到十八萬元,而且十八萬光是搭計程車還可以環島好幾趟,最好不要再酒後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