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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含藥防曬霜 觸法〈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去美國旅遊買了三罐防曬霜,回國才發現太多用不完,擺著過期又可惜,乾脆拿出其中兩罐上網賣…」看似尋常、合理的情節,卻導致A小姐誤觸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能要面對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重刑。   衛生局藥物食品衛生課長郭國慶表示,網路拍賣無遠弗屆,更創造無限商機,卻也製造了許多不為人知的陷阱,稍有不慎,當事人可能動輒賠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教室: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曬油當然係屬化粧品之一種。  由於化粧品係直接使用於人之髮膚,主管機關對化粧品的管制,自然不宜草率,新聞中的A小姐從美國帶回國的防曬油含藥物成份,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違反上述規定,可依[$920818$]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如同新聞中所言,網路行銷無遠弗界,許多人利用它可以造就無限商機,但還是有許多商品是受到特定法律的管制及規範,奉勸要利用網路行銷的大眾先三思而後行,免得吃上官司,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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