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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文案檢察官上訴逾期 十多人無罪確定〈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喧騰一時的景文集團弊案,台北地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宣判,判決書正本於同月十四日送達台北地檢署,依登記簿紀錄,承辦主任檢察官劉承武於同月二十三日才簽收,七月五日才向二審高院提起上訴,已逾刑事訴訟十日的上訴期限,造成在地院獲判無罪的十多人無罪確定。   高院指出,十四日上、下午,法警分送兩批判決書至劉承武辦公室,與景文案同屬下午送達案件,劉承武都於十七日簽收,卻獨漏景文案,遲至二十三日才簽收,劉雖於七月五日提出上訴,卻出現上訴逾期重大疏失,高等法院基於保障被告權益,昨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前教育部長楊朝祥、前中信局理事主席張有惠、前立委賴晚鐘等十多人的無罪判決。 法律教室:   高院基於非法定可遲收判決書的正當理由,認為檢察官應於六月十七日就已收受,檢察官於七月五日才上訴,已超過合法上訴期間十日,一審無罪的被告因而無罪確定。此乃基於保障被告權益,上訴逾期的不利益由上訴之一方承擔,不因上訴之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檢察官或一審受不利判決之一方,均同此理。   如同球賽也有時間限制,有比賽規則,競爭的彼此遵守同樣的規則,憑實力獲得最後勝利,當一方違反比賽規則遭判出局,則他方就有不戰而勝的機會,這也是公平競爭的表徵。   法務部強調:不論卷證、被告人數多寡,檢察官必要時先上訴,再補充理由,這樣的發言,得使欲上訴的檢察官降低因時間造成的壓力與急迫性,只是縱然放寬上訴的程式,歷年來仍有逾期上訴之重要案件登上報紙或電子媒體,實令人頗感無柰。是以,得上訴之一方切勿與自身權益開玩笑,別讓訴訟程序上的疏忽造成訴訟實體的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