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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想天開 竟想切開ATM偷鈔票〈解說:李清輝 律師〉
新聞:   台中一名男子凌晨時分帶著鴨舌帽和手套,手裡拿著砂輪機,進入提款機區,先拔掉提款機的插頭,改插砂輪機,企圖鋸開銀行ATM,很快就引起路人注意,而警方接獲報案循線將男子逮捕,他向警方坦承因為被人倒債缺錢,竟然異想天開,用「砂輪機」要鋸開銀行的提款機。   由於他在行竊的過程中,冒出許多火花,一時間火光四射,煙幕瀰漫,凌晨時分特別引人注目,隨即也被警察逮捕。 法律教室:   新聞中的男子犯罪的目的在於竊得銀行自動櫃員機裡的鈔票,我們常聽到的提款機犯罪模式是利用假的提款卡,透過提款機的「正常」操作程序,取得鈔票,達到犯罪的目的,比較少聽到有人用「破壞」提款機的「非常」程序來行竊。   該名男子的行為究竟如何論斷?首先先探討他進入的提款機區是否是侵入住宅行為,如果這一個提款機區是二十四小時開放民眾提款,該男子即沒有觸犯侵入住宅罪,反之,該名男子進入此提款機區非營業時間,則有侵入住宅問題。   再者,鋸開銀行ATM自有毀損罪成立的空間,只是[$300385$]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刑法處罰既遂,未遂不罰,依條文意旨要論毀損罪須達「致令不堪用」的程度,如果該男子鋸了ATM並未造成ATM不能使用時,則沒有構成毀損罪。   該男子具竊盜故意,著手竊盜行為,但是並沒有得手,所以論以竊盜未遂,如ATM已不堪使用,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300055$]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從竊盜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