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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審制〈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據報導,國內司法制度可能會有重天變革!司法院最近研擬「國民參審條例」的草案,未來重大案件,討論要讓具有專業背景的民眾,像是醫師、建築師,來擔任審判員,參與審理案件,不但可以全程參與,最後還可以表決判決的結果。 電影「失控的陪審團」,辯護雙方為了贏得官司,企圖蒐集情報,挑選陪審團成員,來影響訴訟結果。類似陪審團的參審制,將來也可望在台灣出現。未來參審制規劃分成專家參審以及國民參審,一般民眾可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專家則是參與刑事、民事等專業爭議。從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到量刑,民眾都可以全程和審判長、法官組成合議庭參與審判。 法律教室:   什麼是「參審制」,法院的作用就是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是以「職業法官」一人獨任、三人或五人合議的制度,也就是說,案件送到法院審理,對於案件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全由職業法官一人獨任、三人或五人合議來決定。如此,職業法官審理案件的負擔過大,也難免發生職業法官對於案件的受到心證的影響(我國目前採「卷證併送制」,請參考「起訴狀一本主義」一文),而有專斷的情況發生。 參審制一般又以參審員的資格為基準,分為平民參審制與專家參審制兩種。 壹、平民參審制: 一、意義:對於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民眾都可以從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到量刑,全程和審判長、法官組成合議庭參與審判。 二、優點:平民參審的優點,在於使民眾的法律價值和情感得以直接輸入司法程序,不僅使司法產品合法化,也使法律制度本身民主化。 三、隱憂: (一)由於職業法官強力主導參審員是參審制的常態,因此,與其說是平民監督法官,毋寧說是法官指導平民,參審制的原意因而備受質疑,但這種主導背後則有其不得不然的理由。首先,根據實際經驗,參審員不暸解證據法則,易於感情用事,容易被裝模作樣的法庭機巧所左右,因而,為求毋枉毋縱,避免誤導誤判,職業法官事實上無法置身事外。 (二)參審員通常自認法律外行,很少堅持己見,再加上參審員並無單獨認定事實(有罪與否)的權限,因此,職業法官得以強勢主導判決結果之認定。 (三)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由於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程序,不能遵奉「國人皆曰可殺則殺之」的教條,而是「以證據論事實,以法律論罪刑」,因此,在歐陸法官的參審實務運作上,經常強力主導未受法律訓練的參審員,甚至於直接指出參審員在審判中的錯誤判斷或不當言行。 (四)另一個更為根本的成因,是因為職業法官必須寫判決理由,這也是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區別,法官在與參審員共同評議判決結果之後,還必須擬具判決理由,詳細說明其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依據及理由,因此,職業法官斷無可能接受參審員的錯誤評價或不當判斷,否則法官豈非違背自己的良知與法律確信為判決? 貳、專家參審制 以台灣的醫療過失案件為例,此類案件之所以不能取信於民,關鍵在於黑箱作業。雖然,大多數法官都會直接援引醫療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作為裁判依據,但裁判結果並未因而令人信服,理由何在?因為鑑定委員多由與被告具有共同利益關係的同業醫生組成,並且,鑑定者既不具名,也不出庭,外界完全無法知悉得出結果的鑑定過程為何,其專業性與中立性自然飽受質疑。 一、意義:即依法庭的專業性質,由法律以外的各行專家共同參與審判。專家參審制反應高度分工社會中,法庭必須容納專家的需求,例如在商標專利案件中由鑑識專家參審。 二、優點:專家參審具有專業制衡的作用,一來彌補職業法官法律以外專業能力的不足,在案件類型日趨專業而複雜的今日,尤見其效用,二來將法官的權限侷限在法律專業,進而節制其權力。 資料來源:檢改會http://www.pra-tw.org/forum_4_1_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