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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週刊報導不實 判賠三佰萬元〈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知名週刊在五年前報導知名藝人徐X娣、撞球國手陳X甄、柳X雅等人,舉辦露天派對,於是在別墅被某知名週刊偷拍到,台北地方法院經過多時的審理,昨天終於判決刑事違反妨害秘密罪判處總編輯裴X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這是知名週刊來發展至今,首次被違反妨害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的媒體,至於陳X甄等人因本案另控告該週刊誹謗部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故其撤銷告訴終結。 該週刊在九十年八月四日晚間,偷拍藝人徐X娣、柳X雅、范X萱及陳X甄等人到北投的別墅開派對等過程,該刊等偷拍人員在別墅外的工地上,偷拍陳X甄等人參加,在別墅戶外的游泳旁,進行週刊所謂的「露天搖頭性愛派對」,並以此為封面標題並還以誇大的字言宣稱是獨家直擊。   該週刊在法庭辯稱,藝人的在那一種公開的場所(別墅的戶外),任何人皆可從四周高點輕易看見游泳池的情形,故應不具隱密性,且因他們當晚的行為,合理懷疑可能有嗑搖頭丸。   合議庭表示,該別墅設置有大門及有圍牆,所以他們應屬於與外界隔離的私人場合,游泳池的位置在大門入口後數十階梯下方,一般人除有心外,藝人他們當天 的行為,應難看見他們的派對活動。再者,游泳池有濃密的樹木可擋對鄰居的視線,場地及活動均非第三人可任意進入或觀察的,及大門、圍牆與樹木,均達到防止路人窺視效果。 法律教室:   上述案例知名週刊對於所陳述不實之部份,除刑事責任外,週刊封面寫著徐X娣、柳X雅、范X萱及陳X甄等人,在北投的別墅參加「露天搖頭性愛派對」之不實之報導,針對週刊的不實報導,台北地院判決週刊需負民事賠償連帶清償責任,應給付徐女新台幣三百萬元之慰撫金(隱私權二百萬元、名譽權一百萬元) 、范X萱約二百伍拾萬元、柳X雅約二百陸拾萬元等等。另外,需對不實報導之部份,法院判決週刊,需以十六號字體及二分之一版面(高二十六公分、寬三十五點五公分)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民生報及大成影劇報全國版影劇首頁各刊登一日,向被害人道歉的附條之一。是以擁有第四公權力的媒體,於報導藝人或第三人之新聞時,需注意是否為真實之報導,以免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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