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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千萬保險金之保險人員〈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南x人壽保險公司業務代表張x成,利用偽造某公立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先後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額1000多萬元,並且侵占自己的客戶相關的保單貸款13萬餘元,最終高雄地院將他依違反偽造文書及侵占等罪判處張某5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37歲的張x成自83年5月20日起到92年4月,擔任南x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並負責招攬保險及收取保費等事務,卻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挪用收取潘姓客戶的保單之保費繳款。   另外,張x成自91年9月起至94年6月,持偽造自己與其母親的市立x平醫院之診斷書及重大疾病卡,先後分別向南x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得手新台幣1075萬餘元。 張x成食髓知味,於94年3月間,再以自己患得胃癌為由,持著偽造的診斷證明書及重大疾病卡,向全x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事後因未提出有關醫療文件,於是未獲全x人壽保險公司理賠給付。 法律教室:   刑法有關偽造等罪章所指的「偽造」,是指無制作權限的人,假借他人名義而作成內容不實之文書,簡單說即是無中生有的意思;而「變造」是將真物加以改造改變,使一般人信以為真。上述案件中該名張員運用自己業務之便,而偽造醫院診斷證明書,從中獲得不法利益千萬元,以達到法定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有關該名保險員所偽造如屬於公立醫院所製造的診斷書,則應屬於[$300226$]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偽造是由一般民營的醫院所製作的,則應屬於[$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關侵占部分,張員運用服務客戶為由,向客戶取得償還保單的金額新台幣十三萬元,應屬「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至於是否為業務上之侵占,則需先符合業務的定義,方有依此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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