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震撼!!馬英九特別費案遭檢方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國民黨主席、前台北市長、也是2008年熱門的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先生,在96年2月13日,遭檢方以貪污罪嫌提起公訴,與第一夫人吳淑珍遭起訴的震撼程度不相上下,引起國人的高度關切。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網站上公佈的起訴書資料,主要是認為:馬英九先生在擔任兩屆台北市長任內,明知道請領市長特別費,必須以實際的公務支出為必要,但他卻從87年12月至92 年12月,在每個月月底提出他本人出具的領據,請領下個月半數的市長特別費,也就是17 萬元,5年內請領共約1千餘萬元,但是,其中只有3百多萬元是用於公務支出,而將差額6百多萬元納為己有,之後,馬先九先生又從93 年1月起至95年7月案發為止,在每個月的中旬,明知道該月份的公務支出尚未達到特別費之半數,竟仍然出具領據,請領半數的特別費,並且將該段時間內請領金額與公務支出的差額4百多萬元,納為己有,因此,偵辦檢察官認定馬英九先生在擔任兩屆台北市長任內,詐領特別費總計1千1百多萬元,依照貪污罪嫌起訴。 法律教室:   檢方起訴馬英九先生,主要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301291$]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規定,日後,法院如果認定馬英九先生有罪,將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而且詐領的特別費1千1百多萬元「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貪污治罪條例[$301296$]第10條第1項)。   至於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就是指「行為人自始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職務之便,以欺罔詐偽之方法,使人交付財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則是指「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尚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可見此規定之重點在於機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要旨參照)。   前一陣子,社會大眾或媒體在討論馬英九特別費案件時,有人是用「『侵占』特別費」一詞,有人則是用「『詐領』特別費」一詞,但目前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網站上公佈的起訴書資料內容,白話地說,檢方應該是認為馬英九先生涉嫌「『詐領』特別費」。   當然,這只是起訴,未來有罪或無罪,仍然要由法院來認定,但值得省思的是,如果特別費案件真有「制度殺人」的隱憂存在,那麼,或許應該趁這個機會去檢討,在社會的角落裡,是否還有其他升斗小民,因為其他「制度殺人」而遭訴?現行法令中是否仍有待修正之處?否則,恐怕會忽略了這個震撼所隱藏的真正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