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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敗訴,判賠300萬元(張國隆律師)
新聞:   陳水扁總統於95年5月、宋楚瑜訪問大陸期間,在電視專訪中表示,宋楚瑜曾在美國密會中共高層陳雲林,此話一出,立即遭到宋楚瑜反駁,宋楚瑜並在返台後,委請律師對阿扁總統提出妨害名譽的民事訴訟。 承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在最近幾天作出宣判,判決阿扁總統必須賠償宋楚瑜300萬元,而且要在三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法律教室:   近年來由於權利意識抬頭,而政治人物、藝人明星也常提出妨害名譽的訴訟,因而,相信大家對於妨害名譽的官司並不陌生,在此,就談一談一般民眾常有的疑問。 第一,只告民事,不告刑事   過去,很多人一旦遭人毀謗毀謗或侮辱,就立刻想到要告刑事的毀謗或公然侮辱罪,然而,在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表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不能已誹謗之刑責相繩」的意見之後,司法實務上對於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的認定,趨於嚴格,不易成立;相反地,司法實務上對於妨害名譽的民事案件認定,較為寬鬆,認為一個人散播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如果未經相當查證,就很有可能必須負擔民事責任。 正因為如此,現在很多人在遭到他人妨害名譽時,不少律師會建議循民事途徑救濟。 第二,賠償金額高低不同   一般民眾在提起妨害名譽的民事官司後,即使獲得勝訴,法院可能只判被告賠償數十萬元不等,但政治人物、藝人明星的妨害名譽官司,法院卻經常要求被告賠償上百萬元,很多人為此忿忿不平。   不過,法官這樣的裁判並無違法之處,因為,法律上考量妨害名譽的賠償金額,主要依據被害人的身分、地位等因素,一般人的名譽當然重要,但政治人物、藝人明星尤其重視形象,一旦名譽遭人破壞,賠償金額自然較一般人高,因此,日後可別再誤會法官大小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