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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和同居者 亦適用家暴法〈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自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以來,8年以來政府對家庭暴力防治投入相當多的時間與努力,為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之尊嚴、身體、健康、生命之保護迄今已有具體成效。民眾對於家庭暴力防治議題的關切程度及求助於政府機關單位的意願亦大幅增加,有別以往因羞於啟齒,而受害甚深。   立法院在3月5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未來包括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者是同志,也可以適用『家暴法』,成為保護令保護的對象之ㄧ。此外,為強化家暴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流程,修正案明定相關單位業務執行人員一但接獲家暴訊息時,應在24小時內報知當地主管機關即刻處理。   本法有許多開創國內先例之制度,「如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交付」、全國家庭暴力資料庫建置等工作,在經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努力奔走下,均已規劃完成並分別實施,惟制度推動伊始,在執行面、協調面及觀念上,各界對本法有關保護令之種類、核發、內容、效力及執行、被害人受暴後之保護措施等規定,均仍待各界釐清配合 此外,若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對被害人施以騷擾等非必要聯絡行為、未依規定遷出住所或依法裁定的特定場所、破壞加害人處遇計畫,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罰金。條文也增定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釋放條件及緩刑保護管束期間確實遵守條件,並且強化家暴羈押要件,進而達到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目的。 法律教室:   我國針對『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當事人或者其家屬制定保護人身安全之「家暴法」法律者外,在96年3月5日又向前邁進一大步,立法院完成家暴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同志和同居者都可納入家暴法保護對象範圍!並且只要有「同居共財」關係者,意謂現行條文所稱家庭成員,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1212$]第1123條第3項規定,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可視為家屬,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雖實務上法官得依個案認定,而不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惟為明確規定以杜爭議,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   像時下雅痞族、非婚同居人、同性伴侶等,都可視為「家庭成員」之ㄧ,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受保護對象,為符合當前社會型態的變遷與國際趨勢走向,人身自由、尊嚴、生命等權利受到更周延嚴密的保護,實為國人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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