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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垃圾問題誤觸刑法〈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  聞:   在台中市某大樓中的七樓公寓所有權人,43歲的男子陳x益,在去年12月22日上午7時左右,因為懷疑樓下的住戶,把垃圾丟到他們家的外面,氣得就跑去社區主任委員呂x國的家中理論。因陳某並未經呂某的同意,就一腳踩進呂家的大門,最終呂某還是堅持提告,最後台中地檢署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將他依法起訴。   呂某表示:「當天一大早,陳x益滿口酒味跑到我家裡,要求我找出在他家門口亂丟垃圾的人是誰,陳某都不知誰丟的了,我如何會知道呢?我要把強制門關起來,他一腳不說就踩進門,不讓我關門,所以我就報警處理了。」   陳某在應訊時,陳x益否認並非無故入侵主委呂家,還表示:「我的目的是要找他,如何處理這樣的垃圾問題,並非無緣無故就要去侵入他家。」另檢察官指出,一般人以為只要有了「正當的理由」就不會觸犯刑章了,惟其理由是否具有「正當的理由」,不是被告說了就算,需有法律的立場才得進入。 法律教室:   其實上述案件,陳先生對於自己侵入呂先生的行為,在陳員的認定上,表示並非無故,而是去找他論理垃圾的問題,但在法律上的見解,他的行為侵入是事實,惟是否如同他所說的,是「有故」而非「無故」,這「有故」或「無故」在法律上的見解,實務與學說多有爭執,一般而言只要事實上被告有侵入他人的住宅、建築物等犯罪行為之情形([$300327$]刑法第306條訂有明文),法院通常都會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