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官司 寶貝熊打贏凱蒂貓
「寶貝熊」模仿自「凱蒂貓」?台商創作的「寶貝熊」商標,與日商三麗鷗創作「凱蒂貓」爆發仿冒著作權風波。高院昨日推翻前審判決,改認定「熊」與「貓」是兩種不相混淆的商標;「寶貝熊」是台商所創作,並非抄襲仿冒自「凱蒂貓」。
高院判決認定,台商松林國際圖片公司擁有「寶貝熊」的著作財產權;日商三麗鷗公司應賠償松林國際78萬6千250元,並自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五%計算遲遲利息。另外,日商三麗鷗公司還應負擔費用,將高院昨日的更一審判決主文及理由,刊登在禮品世界雜誌月刊一次。並負擔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寶貝熊」系列的美術創作,是復興美工藝術科畢業的吳強,於八十七年間創作的,當時,吳強擔任松林紙品實業公司負責人。
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寶貝熊」系列商標圖像取得美國著作權局國會圖書館著作權登記,次年十一月,再取得內政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專用權。
八十九年間,吳強成立松林國際圖片公司,「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權,從此移轉到松林國際圖片公司,再授權國高、萬家、巨城、凱連特等多家、文具、紙品、印刷廠商重製、銷售。
但日商三麗鷗公司卻委託律師致函國高等公司,指「寶貝熊」系列商標圖樣,與「凱蒂貓」(Hello Kitty)圖樣,極為雷同,疑是抄襲,有混淆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
國高等公司收到三麗鷗公司的律師函後,紛紛與松林國際解約,松林與三麗鷗雙方因而對簿公堂。松林主張,該公司擁有「寶貝熊」系列商標圖樣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三麗鷗公司不得干擾、阻止松林公司的授權產銷行為;三麗鷗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金1百萬元;三麗鷗應在中國時報等報刊登判決全文等。
發佈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