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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違法童工時薪只有65〈解說:許嘉容律師〉
新  聞:   14歲吳姓少女95年3月間,運用自己假日到美髮美容店打工去,老闆僅依時薪65元,作為工資讓她貼補家用,就在工作後的第2個月,她為了準備基測而辭職,原本算一算她應有5千2百元的時薪,可是老闆娘卻用,她未依規定提前請辭為理由並扣取部分的時資,最後只給她1千餘元及一瓶洗髮精,吳小妹氣不過於是想提告,台中地檢署即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起訴美髮店的負責人。   14歲的吳姓少女伸出原本細緻的雙手,卻因在洗髮店打工的緣故,長時間為客人洗頭,洗到手都出現裂痕。吳小妹說這些裂痕遲早會好的,可是老闆如此行徑讓她對工作產生恐懼,未來是不是有辦法正面去面對,她就不清楚了。 法律教室:   按[$402010$]勞動基準法第45條未滿15歲之人僱傭,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如有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不在此限。如國中生的建教合作班級。有關違反上述法條,應依[$402042$]同法第77條罰則之規定,得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以下罰金。依一般社會經驗而言,上述案件對於一位小妹,雖說只是童工,但雇主卻用65元的時薪打發她,本身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雇主,在情感面上好像有些太過了,不料因為吳小妹沒有按雇主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最終僅拿到1千2百及洗頭髮。依這樣的比例,吳小妹就連外勞都不如啊!建議正在就職的勞工,最好需要參考勞基法相關規定外,尚要考慮公司内部管理規則及離職手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