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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婦上班外出30秒 被開除〈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公司任意開除員工的理由無奇不有名目甚多。在台中有一位賴姓婦女提起兩年前被炒魷魚,還是吞不下這口氣,當時她在一家全台都有營業門市據點,大型生活用品連鎖店上班當清潔工時,某天上班打完卡時,忽然想起手機放在機車籃子裡,當下衝到對街停放機車的地方拿手機,前後不到30秒,店長卻說她擅離職守,記大過一支,她氣不過與主管對罵結果被開除。她告上法院,二審法官認為公司非法解雇,判賠29萬元。   50歲的她在公司服務已8年了,本來再過2年就要退休,她認為這是惡意解雇。不過生活館的員工說,公司有內部規定,不可以擅自離開店面。資方則說是賴姓員工頂撞上司才被開除,但是法官認定這實在太離譜,二審判定資方非法解雇,得付資遣費和薪水,一共29萬6千多元。 法律教室:   按[$401976$]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雇主在勞工訂定契約時,有虛偽意思表示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對與雇主相關人等有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者,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違反[$401976$]本法或任職公司之工作守則規定者,故意耗損僱主之生財工具與物品或者洩露商業機密等,無正當理由曠工達3日者,可以不經過事先告知勞工,依本法直接解雇。   上則新聞賴婦上班打完卡時,想到手機放在機車籃未拿,匆匆跑到對街機車停放處,取完回到店內,雖然公司有『不可擅自離開店面』員工守則規定,但是賴婦僅花上班時間30秒左右,事後與主管起爭執,在公司服務8年有餘,且2年後將面臨退休了,竟然以她擅離職守為由開除賴婦。公司未依法定要件,單憑公司內部規定任意解雇員工之行為,非其規定未與勞動基準法相牴觸者外,恐將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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