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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 量販店判賠懲罰性賠償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萬佳芙量販店去年四月推出限量優酪乳特價商品,顏姓婦人連續跑了四趟都買不到,一氣之下告上法院。地方法院援引懲罰性賠償判決,量販店須賠顏婦2400元損失,創下國內首例。萬佳芙量販店在台北、新竹及台中等地設九家分店,資本額五億餘元,是國內本土的量販店。   據法院調查,萬佳芙量販總店在去年4月13日至27日,推出優配雷特惠促銷價期間的廣告;920cc裝的優配雷優酪乳,聲稱每瓶29元(約半價),全省限量2000瓶。有中度身心障礙的顏婦,看到萬佳芙促銷廣告,認為是撿便宜的好機會,想要多買幾瓶回家慢慢喝;第一天到量販店,賣場卻表示無貨可賣,她連續跑了四趟,買不到半瓶。顏婦認為萬佳芙的廣告根本是騙人,一氣之下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萬佳芙在公平會調查時,承認因供貨商突然停止供貨,公司因與供貨商協調出貨事宜,才臨時向消費者公告因缺貨而暫停促銷。公平會調查認為萬佳芙違反公平法商品的供應數量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處以罰款57萬元。   顏婦另向地方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她表示,自己坐計程車跑了四次萬佳芙,每次來回車資200元共800元,萬佳芙應賠償她三倍的車資,另加7600元的精神慰撫金。法院調查後認定萬佳芙確實未依廣告行事,判決店家敗訴;審酌賠償金額時,雖然顏婦沒有舉證車資損失,但依民事訴訟法小額求償可由法官直接認定的規定,認可800元車資,並予三倍懲罰性賠償判賠2400元,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則駁回。 法律教室:   所謂懲罰性賠償金,源自於英美法系國家,為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有惡性意思為主的一種賠償制度,而不是以被害人實際上受多少損害來定賠償數額。簡言之,被害人實際上受的損害,在審理案件時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的基準或參考而己,與一般大陸法系國家的「損害賠償制度」係以填補損害為原則的情形不同。在我國已引進此種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在[$401666$]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之請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其立法目的,為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其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社會大眾之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防止其他企業經營者相繼仿效。上述新聞顏婦第一天跑4趟,還是買不到特價商品,量販店理由是無貨可賣,臨時向消費者公告因缺貨而暫停促銷活動,顯然量販店有主觀上之惡性意思且有表示外觀行為,讓一般民眾信以為真而受有損害,承審法院故援引我國已立法之[$401666$]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懲罰性之賠償金」創下國內首例懲罰性賠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