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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隨進電梯襲胸 夜歸婦女當心〈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北市一名男子,在喝完酒後,尾隨夜歸女子進入電梯,趁著兩人獨處,竟然伸出鹹豬手意圖襲胸,女子當場反抗,並且機警的按下一樓按鈕,大樓警衛就在電梯口,當場將嫌犯制伏逮捕。   凌晨一點多,被害女子回到住宅大樓,沒多久後面尾隨一名男子進入,原本以為是住戶,不以為意,沒想到進了電梯,對方竟然開始做起猥褻的動作,甚至伸手襲胸。被害女子按電梯下到一樓,警衛立刻上前圍捕,嫌犯想脫逃,雙方發生扭打。   雖然已經移送法辦,但還是提醒夜歸女子,千萬要小心。 法律教室:   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是為強制猥褻;而利用電梯的封閉空間進行猥褻行為,是否屬於「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似乎也有解釋的空間。   我們所稱的猥褻,是指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本質上,猥褻是價值觀的名詞,是否有構成猥褻,也是一種價值判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新聞中的男子在普遍一般多數人的眼中,他的行為是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且客觀看到(透過電梯內的攝影機)他確實因此在主觀上得到滿足。   強制猥褻罪依刑法規定,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者,在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必要時,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