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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廣告誇大 觸法罰1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據報導一些網路賣家在網路上拍賣化妝品,經常會引述一些常見的知名廣告詞句強調效果。但是須小心不要誤觸法網。趙姓女子在網路上拍賣一罐保養品,結果生意沒談成,遭檢舉被裁罰新台幣一萬元,趙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將訴訟駁回。 趙女2004年6月間透過1Bay拍賣網站刊登保養品的試賣廣告,由於廣告內容出現「去疤、淡斑、除痘」等詞句,經民眾檢舉後,由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處一萬五千元罰鍰,違規廣告停止刊登。在經過向市政府提起訴願後,罰金降為一萬元。無業且母親罹患重病,手頭拮据的趙女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趙女坦承廣告內容抄襲自供應商提供的廣告DM與網站上的內容,但她只是初次在網路上拍賣,廣告刊登數量的保養品僅一罐,且沒有一筆生意成交,並沒有實際侵害公益。另保養品原價僅一千元,處分罰鍰為賣價的十倍,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法院近期判決指出,縱然趙女說法屬實,也無損違規事實。另外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兼顧裁罰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訂有統一裁罰基準,作為行使裁量權標準。法官認為,衛生局裁罰並沒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情事,因此將趙女所提訴訟駁回。 法律教室:   上則新聞中之趙女,以自己在網路上只有拍賣一罐保養品,而且生意也沒有談成,未有實際上的營業收入利益實情,而遭檢舉被裁定罰緩新台幣一萬元,不服。趙女之廣告詞句內容引用某家的知名廣告詞,其為「去疤、淡斑、除痘」等句,依[$92081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廣告真實義務及申請程序: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虛偽誇大之廣告。刊登商家負有廣告真實之義務。趙女所賣之商品與其廣告的文字是否有誇大之疑慮呢?在此不深究。   其次,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依上述新聞內容推知,趙女登載或宣播之前未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化妝品廣告核准,遽然在網路上公然廣告販賣,觸犯[$920814$]同法第24條第2項且依[$920821$]同法第30條罰則規定,違反[$920814$]第24條第2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承審高等法院,認衛生主管機關根據處罰須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亦兼顧比例原則裁罰之,並無不當。趙女違法事實明確,有無銷售營收非關法條構成要件之因素,故由行政主管機關裁量權決之,由1萬5千元裁定降為1萬元罰緩,應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