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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認祖歸宗的人有辦法了!〈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彰化一名鄭姓男子與柯姓女子於民國90年3月結婚,同年10月柯女即無故離家出走,嗣後鄭男於92年4月接獲埤頭鄉戶政事務所通知,表示其妻至戶政事務所為女嬰報戶口;又同年十二月鄭姓男子因案入獄,卻於今年3月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通知,表示其妻於台北產下一子後即遺棄,其妻並表示該男嬰為鄭男之子。鄭男推算兩名小孩都是其妻離家期間所生,均非其親生子女,因不甘戴綠帽而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因鄭男未把握一年之期間而遭法院駁回,幸虧在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之新規定,讓鄭男重新取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機會。 法律教室:   早期對於妻與其他第三人所生之子女,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其要件如下:第一、期間,從知道子女出生的那一天起開始計算1年內;第二、否認的主體,夫或妻任何一方皆可提出;第三、否認原因(事實),客觀事實上認定及專業鑑定,如夫妻之間並無同居之事實卻有懷孕的情形、夫妻之一方長期離家出走等情事。具備上述要件後,即可透過民事訴訟提否認子女之訴,證明無親屬關係,以免扶養到不是他人的子女,賠了夫人又折兵。   惟在[$1145$]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法定期間為一年,換言之,倘未於一年內提否認子女之訴,未來就要認同這名子女及負擔扶養等權利義務,故[$921638$]司院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就明白指出民法第1063條,應適時就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有關規定改進,以符憲法子女人格權之意旨,及民法第1063條保護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的立法目的。   立法院於96年5月4日通過,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採納上述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見,其中期間部分,從1年變更為2年;另有關否認之訴的主體部分,則從舊法的「夫妻」放寬到「該名子女」自己亦可以提出;另外,該名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後,還是可以等待至成年20歲後2年內為之。簡言之,上述案件除了夫妻雙方(鄭男與柯女)皆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外,子女自己(前述女嬰及男嬰)亦可提出否認之訴,而且子女提出的時間點還放寬至成年後2年內。   另外,更大的好消息是[$926561$]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1條規定,夫妻已逾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的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者,亦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為先前錯失讓子女認祖歸宗良機的人,有機會把握前述新法特別放寬的2年期限,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民法1063條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