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母親權 11歲女童勝訴
新 聞:
十一歲曾姓女童,今年初向法院聲請停止母親親權,改由祖母監護;她的理由是,父親過世後,母親棄她不顧,連她動手術都不簽同意書,後來還改嫁,已不適合做監護人。法院判她打贏這場官司。
承審地院調查,曾姓女童父親七年前過世,由母親取得監護權,李姓婦人在丈夫去世後就離開嘉義夫家回桃園娘家。曾姓女童向法院說,六年前因跌倒骨折,必須開刀動手術,要由監護人簽手術同意書,但母親不願南下簽同意書,也未到醫院探視她,最後是由姑姑簽同意書。她說,她從小由姑姑和祖母帶大,媽媽只和她住過幾個月,媽媽脾氣暴躁,心情不好會罵人、甚至打人,有次吃麵時,因吃不下而吐出來,媽媽逼她把吐出來的麵全部吞下去,她很怕媽媽。媽媽在四年多前改嫁,棄她不顧,對她不聞不問,全靠姑姑和祖母扶養。
曾姓女童今年初以媽媽為被告,指媽媽不適任當她的監護人,向桃園地院聲請停止媽媽的親權,改由祖母擔任監護人。法院審理時,曾姓婦人未出庭,法院委託社工做家庭訪視,曾姓婦人承認丈夫死亡後即離家,因與婆婆不睦,未再返家探視女兒。四年前再婚,如今懷孕,現任丈夫不希望她與過去有牽扯;她同意放棄親權,但仍關心女兒,希望保有探視女兒的權利。
桃園地院審理後,以曾姓婦人未善盡母親的責任,且離家改嫁,未曾探視女兒,也自承無力再照護女兒;曾姓女童的祖母有能力也有意願照顧孫女,因此判決停止曾姓婦人親權,把女童的監護權判給祖母。但法官認為,母女是自然血親,親情不能割斷,准許曾姓婦人保有女兒探視權。
法律教室:
曾女從小由姑姑及祖母帶大,與母親只共住過幾個月,當曾女童因跌倒骨折需動手術時,其母親經通知後不願簽同意書。依民法[$1170$]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是權利也是義務,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也不能拋棄。同時李女是曾女童的[$1172$]法定代理人親權行使之義務,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3085$]第4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兒童及少年或者其最近的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故曾女童的最近親屬可依前述[$923085$]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按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5年5月2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依新增訂民法[$1172$]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法院審理依事實與法律規定,判改定監護人確定。
發佈日期:201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