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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豪違建被拆向賣方要償〈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從事廣告業的吳X蓓,在94年10月間委託永X房屋代為銷售,以新台幣2,850萬元向屋主丁X慧購買北市長X路六樓的豪宅,方知在屋內的和室空間是違建,為求快速入宅居住,故被迫拆除,吳女不滿自己被騙的事實,所以向管轄法院提 出訴訟求償拆除費、房價價格損失共計2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丁女對房屋現況說明有隱瞞的事實,是以判賠58萬餘元。吳女透過律師表示,她相當不滿意台北地院的賠償金額,但因工作忙碌她將放棄上訴。吳女在購<屋的第4個月後,即接獲工務局除拆通知書,才得知自己所住的房屋原來是違章建築。可是,丁女口 口聲聲向法官表示,她有向永X說明違建的部份,所以永X為表示負責,於是賠償吳女20萬元。 法律教室: 在吳女購買豪宅時,賣方並無告和室部份為違法建物,並在吳女交屋完成後,不久即收到工務局通知要拆除違建和室部份,吳女事後不悅即找第三人快速拆除違建。拆除後,則按[$374$]民法第359條、[$375$]第360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她向賣方要求新台幣200萬元的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及拆除費用28萬餘元,後法院判決賣方應損害賠償予吳女,共計58萬餘元,其中分別有拆除違建部份實際支付8萬餘元(扣除永X房屋代賠20萬元),及室內坪數減少部分,每坪17.5萬元換算,約近為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