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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情婦 逼小姨子當性奴隸
新  聞:   有一蔣姓男子迷上小姨子姿色,涉嫌與張姓情婦串通,現場演出活春宮勾引並且性侵小姨子得逞,進而逼小姨子當性奴隸足足四年;事後再誤導妻子控告親妹妹妨害家庭,被檢方揭發亂倫內情。法院開庭審理,蔣男聲稱與小姨子是兩情相悅並沒有強制性侵,法官將擇期再審理。   承審地院調查,四十二歲蔣姓男子去年被查出性侵小姨子後,遭檢察官聲押獲准,檢方今年初起訴蔣姓男子並求刑十二年;同案張姓情婦也被訴。蔣至昨天仍未交保,他的小姨子已念高中並搬走。院檢調查,蔣姓男子的太太在外工作很少回家,九十一年間,小姨子讀國中兼照顧行動不便的父親,住進姊夫家;當時蔣姓男子瞞著太太,和小姨子的張姓表姊(廿五歲)有姦情,他見小姨子有美色且年幼可欺,乃串通情婦設計性侵。   法院調查,張姓女子假藉教導少女騎腳踏車,自後撫摸小女生胸部,蔣姓男子「正好」目睹,並以「哦,妳是同性戀」指摘小姨子,進而恫嚇「和我發生性行為證明不是同性戀」被拒後,仍藉詞要向親友公開她同性戀的事來威脅,少女仍不答應。蔣姓男子和情婦持續遊說小姨子「性交沒什麼、是很快樂的事」,並設計在少女面前表演活春宮,張姓女子為維繫兩人姦情,一直配合演出,幫蔣姓男子性侵得逞,並拍下小姨子裸照做要脅,逼使小姨子做他的性奴隸達四年。 法律教室:   據上則新聞報導,蔣姓男子與張姓情婦,兩人串通設計其與妻的妹妹性交為目的。故指摘其為同性戀,進而性侵得逞且長達4年之久。因小姨子正值國中學齡期間,如是國一生的話,有可能是未滿14歲則蔣男可能構成刑法[$300244$]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姓情婦雖為女性,但是由於[$300244$]準強制性交之主體資格並無限制,故仍可能成立本罪之正犯。新聞中之張姓情婦「幫蔣姓男子性侵得逞,」之犯罪行為,情形描述的並不具體。依刑法[$300028$]第28條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現行實務對於共同正犯之區別標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新聞中張姓情婦,與蔣男串通並配合演出性交情形,更甚者拍下小姨子裸照做要脅,逼使小姨子做蔣男的性奴隸達4年等等行徑,應恐成立[$300244$]第227條準強制性交之共同正犯。另蔣男與張姓情婦2人聯手,逼迫小姨子為性交,可能構成刑法[$300237$]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依法律單數之特別關係,[$300055$]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