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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司機一時不小心被處重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女子吳xx97年3月間騎車行經高市高x路時,為為閃避違規臨時停車在紅線的垃圾車,故將其機車騎上快車道,結果不料被李xx以駕駛油罐車輾爆吳xx頭部當場死亡,高雄高分院法官為求實質審理故搭上油罐車勘驗,經過認定後,法院認為李xx可從車的後照鏡注意到其他人,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個月。吳xx的丈夫何xx感慨的說道:「法院終於還我公道。」李xx在超速超車違規等情況下肇事逃逸,強調他開車時,無法感覺有壓到東西,結果審判長親自上油灌車,實地勘查後,發現車子右前側的後照鏡,應足以讓駕駛者本身,清楚看見超車後等後車情形,故應有注意的義務。 法律教室:   上述李員駕駛人以開油罐車為業,在法律上應認定為[$300304$]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規定,其中所謂業務是指,依個人在社會地位價值為相同事務之執行行為過程;對於業務過失致死有加重量刑之必要,在於業務之人應有「高度注意義務」或「期待可能性」。依一般人對李員被依業務過失致死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感覺起來是相當重的,但站在被害人的家屬而言,頓時失去親人的痛苦,以及家裡的經濟是否可以維繫等問題,都是家屬所在意的事。是故,上案件吳家家屬才又針對民事的賠償提出告訴,今天不管家屬求償金額多或少,及法院的最後的認定標準,及判決結果為何?其實,法律僅為最後一道防線,再多的金錢賠償是否可以喚醒已故的被害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