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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旁的影印店 成了抓盜版的場所〈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  聞:   開學了,除了註冊還要買新課本,大學生的教科書,很多都是價格高昂的原文書,有學生乾脆影印同學買的書,但教育部已通知各大專院校,必須由老師當「眼線」,在上課時嚴加查緝禁止學生影印教科書,否則可能記過處分。   許多大學校園周邊的影印店,一直是開店的黃金地帶,而過去檢警也曾經大規模取締學生把教科書拿來整本影印,不過學生影印教科書行為,仍一直存在各大學內。   「上課不可能用到整本,只有上幾個章節而已,而且有不少科都用到原文書,如果全都用買的話,負擔對我們來說太大了。」一位大學生對記者說到,其實原文書太貴了,有的學生會合買一本來影印,或乾脆跟有買的同學借來影印。   教育部要老師負責抓出違法的學生,老師認為難以配合,學生也看衰教育部的執行成效。 法律教室:   有些書在末幾頁會加註「有著作權 翻印必究」或「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等字樣,在法律上,一本書有著作權可說是常識,也毋須再教育讀者著作權所有問題,只是此種智慧財產權,在法律上除了宣示效果外,還有更重要的意涵。   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完成時,權利存在,不像商標權、專利權,要透過向商標專利局申請核可後,才取得權利,因此著作權的取得也相對容易,保障上自然有所讓步,不若商標權、專利權的嚴厲。   著作財產權的重製權規定在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如有違反則處罰規定在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觸犯的是刑事上處罰,當然對於一個大學生而言,影印上課需用到的教科書而受到這般刑罰,是十分嚴重的事情,唯本罪是須告訴乃論,著作權人可以向侵權之人要求民事上的賠償而撤回告訴,只是對大學生來說是不是有因小失大,所適用的法律是不是有嚴刑峻罰之嫌,都是令人再三思量的問題。   依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這能否為大學生影印原文書的行為解套,實為一門重要議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是授課人是老師不是學生,學生不能以此解套。   在為使用影本的大學生找尋解決方法時,也要適度顧及著作權人的權益,不可得此失彼,將著作權視為無物。當然除了影印以外,還有二手書店及相關網站,均可對大學生影印原文書的困境提供一條疏導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