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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權銷單案 檢調深入調查〈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  聞:   高雄地檢偵辦交警抽換交通違規罰單案,檢調27日分走高雄縣市警局、高雄市議會研究室及廠商等處所搜查,並傳喚高雄市警交通大隊長汪忠榮等6名員警、高雄市議員林武忠及其服務處主任、高雄縣警局4名員警等人到案,進一步追查有無員警接受民代關說協助銷單,涉嫌瀆職圖利等犯行,經檢方複訊後,市議員林武忠飭回及高市交大隊長汪忠榮10萬元交保後傳。   據了解,汪忠榮等高雄縣市警官,都否認有違法接受民代關說抽換罰單、協助銷單之不法情事,全案檢方根據掌握事證,向上追查中。檢方監聽蒐證調查後,發現市議員林武忠疑涉嫌向交大員警關酒駕,且受託抽掉交通違規罰單案達2百件。   因時值市議會定期大會開議期間,檢調的大動作引發市議會大震撼,也受到政壇高度矚目。 法律教室:   大家都認為被開單,只要找民意代表幫忙,就可以不用繳罰款,事實上,每一張違規照片與罰單,都有流水編號,想銷單,根本不可能。如果刻意更改罰單內容,涉及偽造文書罪,如果把照片及罰單抽掉,則涉及瀆職罪章的圖利罪。   一般收到交通罰單如有爭議,須先向監理機關申訴,申訴失敗後,始得寫狀向裁決所聲明異議,移由地方法院審理,若異議成功,則不用繳交罰款,這是正常的銷單管道。媒體披露的銷單事件,由於其中疑點重重,如無透過正常管道,即有不法情事。   依刑法[$300133$]第131條提及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公務員圖利罪,目前實務上並不直接使用刑法來處罰公務員貪瀆案件,而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上述罪名,在貪污治罪條例中規定在[$301292$]第6條,刑罰也較刑法規定嚴峻,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官員的腐敗,關於全國人民的福利,尤其也影響國際形象,因此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貪污治罪條例,以杜公務人員不法情事。   受調查的警官是不是因此而獲得利益,仍成立犯罪與否之關鍵,唯如真有警務人員特別通融抽單,實已有違法紀,應加以肅正,而事實的真相仍有待檢調調查,期望早日釐清事實,還大家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