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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不給記者錄影?〈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中客運的一名駕駛員在去年底時,撞傷一名騎腳踏車的阿嬤,當初他們承諾要賠償醫藥費7萬5仟元,可是後來卻音訊全無,結果經被害人向法院聲請,就在法官要強制執行查封錢箱之際,見到現場有第四公權力的媒體,於是即向債權人告知,只要有記者在場錄影就法院就不執行查封的動作,並請書記官與警察將記者的攝影機沒收,記者與法院人員雙方爆發衝突。   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官說:「拍攝的全部沒收,拍攝的全部沒收,拍攝的全部沒收!」可是記者卻說,明明就沒拉封鎖線,為何不可以採訪呢?台中地方法院書記官揚言沒收攝影機,法官聽見後火氣更大,馬上表明,你不要攝影,記者:法官可不可以解釋一下?法官:不用,這只是民事糾紛而已。   所幸在記者與被害人達成共識後,在不拍攝條件下,法官才同意查封扣押,強制執行的地點是在台中客運,仍屬於公共的空間,既沒有封鎖線,亦無事先告知不准採訪,否則即放棄該次執行公務,置民眾的權力於不顧,還要沒收記者的採訪器材,這就是我們司法人員的態度嗎? 法律教室:   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官,去台中客運強制執行動產之扣押錢箱時,面對媒體記者的採訪時,發生的不給拍攝之行為過程,法官表示以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並無規範法官外出強制執行時,視為臨時在外開庭(即是[$100301$]法院織組法第85條第1項),惟在外執行職務時,則可按[$100307$]同法第91條審判長對妨害秩序之處分規定,準用[$100305$]第89條維護秩序權,以及將[$100306$]同法第90條法庭秩序及有關錄音規定,開庭時不得大聲交談、攝影、拍照,非得審判長同意,不得錄音。有妨害秩序或不當之行為時,得命其法警看管至程序結束,當事人並不得聲明不服。建議媒體朋友,法院在外執行職務時,如有採訪之必要時,仍需經過法官同意攝影、錄音、拍照等不當行為,以免違法。如再遇法官態度強烈一點的,其實可依[$100311$]同法第95條處以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或者,得依[$300137$]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