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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問題特別多
新聞:   無殼蝸牛租屋,因為自己沒有辦法短期內購買房屋,故從早期就時常發生租賃的法律問題,因屋內使用的設備(如電視機、冷氣機、電冰箱、熱水器等物)損壞後,該由誰來負責修繕的費用,是由房東或是房客呢?爭議不斷。就讀大學二年級的女學生,因為新學期沒有抽中,學生宿舍於是只好租房子。楊女才剛搬入不久,就發現馬桶不通,告知房東後,找來水電師傅維修,不料房東竟向她收取修繕費用新台幣500元。   「給了500元後,哪曉得熱水器也壞掉,只好再找房東修理了,結果還是再跟她要錢」楊姓女學生說的,她原本來不想要給付的,可是房東就使用出不當的手法,表示要將熱水器拿走,因為冬天要來了如果沒有熱水器,怎麼過寒冬呢? 法律教室:   依上例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是否全部皆需付俢繕的義務,按[$448$]民法第429條,有關租賃物之修繕,原則上以出租人負擔之,除於租賃契約內有例外規定。換言之,在租賃契約內沒有特別規定,將特定物品(如電視機、冷氣機…等)載明如有損壞時,需由承租人給付外,否則承租人得以依上述規定及[$449$]同法第430條,出租人得先給付所需修繕之必要費用,再以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之方式向出租人請求之,如出租人不同意時,承租人得依所發出之書函為證物,進而請求減少租金或終止租賃契約,以免權益受損。不過,依實務出租人為避免麻煩,會以不提供非必須之設備為由,將房屋推銷給承租人,目的是在減少後續修護成本,為了保障承租人的權益,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要將雙方的租金金額再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