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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包養”到底可以嗎?
新聞:   北部知名大學的一名譚姓大學生,去年九月就因為上網要援交被逮捕,當初檢察官為了讓他改過自新,所以給予以不起訴處分。未料,他慾火還是無法忍耐,前天他就再度上網援交,同時提出「月薪五萬,每周做愛兩次」優厚的條件,打算要找固定性愛伴侶,同時降低警方查獲他再援交的風險。   北縣瑞芳警分局員警在某知名的聊天室,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有一名暱稱「翔」的男子,要以新台幣五千元代價,徵求女子為他口交,員警才與他聊一會,「翔」就表示願意要直接包養她,並開出上述條件,每月代價五萬元、每周做愛兩次。   譚姓男學生在製作筆錄時向警方表示,他除了上學外,其餘的時間都是在電腦桌前,生活所需的用品亦都是透過網路買的,過著「宅男」的生活。幾年前,他與女友分開後,才會上網找性供應者,才會讓自己被警方逮捕到案。   法律教室:   「什麼都可以買,什麼都可以賣」,這一句話道出了,上述案件的情形,平常我們可能會以為愛情與性愛不可以買賣,但自行網路從2000年開始盛行至今,就連援交也從街上,延燒至網路上來買賣。故立法機關為了防止性愛援交的情形,不斷的擴張,於是發展出[$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該條法律其實最早的立法目法,在預防有心人士傳播、散佈性交易等不法訊息,使得兒童及青少年落入用性,來滿足物慾達到以物易物的「本能」。   其中,上述案件最關鍵的用語,有牴觸法律之虞的字眼應是「包養」,該用詞是可能會使人有性交的連想;包養雖有性交的連想,但如有網路一夜情是否可排除該法在外呢?但因上述譚男另有提到包養條件及價錢,是故於該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即應可適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