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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駕照 爸媽一樣連帶賠償〈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台中一名19歲的劉姓學生騎機車撞傷東勢詹姓果農至重傷害,劉姓學生亦傷得不輕,而劉姓學生有駕照,法官依然判其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93年5月間,劉姓學生在東勢鎮上行駛,為了超車加跨過對向車道,要超越詹姓農民的機車,詹某正要左轉進入小巷,劉某閃避不及撞上,雙方都受重傷,詹姓農夫頭部外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能病變,終身無法工作,工作能力因此全部喪失,日常生活也需要他人照顧,劉姓學生也受重傷,喪失70%的工作能力。   法官送台中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劉某車速過快,在不得超車路段,駛進對向車道企圖超車,是肇事主因。但詹某也有過失,他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竟然駛入對向車道,意圖左轉,是肇事次因。   雙方都有過失情形下,法官將兩人損失折算,折抵後,劉某應賠償318萬餘元,另針對劉某有考到駕照部分,法官認為,考駕照是交通管理的手段之一,劉姓學生未滿20歲,在民法上還是要法定代理人負責,這筆錢需由劉姓學生及父母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教室:   民法上的成年是20歲,刑法上的成年是18歲,而行政法上的成年原則上採刑法上認定方式,在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為仿刑法條文所規定之責任能力條文。   19歲之人騎機車撞傷他人,仍會成立過失傷人,刑事責任只由19歲之人自行承擔,亦無從減輕其刑;同一案件,在民事上因為未成年人,因此民事賠償責任依[$193$]民法187條第一項前段: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將引發一個特殊現象,滿18歲之人揹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無法減輕刑罰,相對較輕的民事責任,則待滿20歲,才需要自己完全負責,是不是有輕重失衡,亦不無討論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