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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水費我家繳 一錯十二年〈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  聞:   宜蘭縣蘇澳鎮一位紀太太,十二年前丈夫去世,她要照顧三個小孩及中風婆婆,可能當時到銀行人填寫水、電費轉帳單時出了錯;因她不識字,所以從未核對銀行存摺扣繳紀錄。上個月當會計的大女兒要到土銀辦事,她請女兒順便看看存摺餘額,女兒卻發現她每個她每次的水費被連扣兩筆,結果查出不但幫隔壁鄰居繳了十二年水費,還幫巷子口另一戶鄰居繳了十年前的十個月電費。   幸好鄰居已經還了紀太太這十二年共4萬3千多元的水費,至於那十個月的電費,就不知向誰討了。 法律教室:   像紀太太與鄰居此種無法律上原因,但一方受有損害,他方獲有利益的情形,再加上兩者有直接因果關係,即為民法上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依[$187$]民法第181條,紀太太可以依法向不當得利之受領人,要求返還其所受利益,請求權的期間為十五年,即依[$125$]民法請求權時效第125條之規定。   至於銀行是否有疏失,還有待釐清。銀行與紀太太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嗣後又委託該銀行代繳水費,即成立委任契約,如受任人銀行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紀太太依[$585$]民法第544條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