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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酒駕罰金15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喝酒開車行駛道路,釀出的悲劇不時傳出,都有可能發生在我們四周。從九四年到九六年止,平均每年有五百人性命葬送於酒駕肇事者,包括喝酒的人和無辜被撞的人。現行刑法酒駕罰三萬,顯然太輕,無法收到喝阻警惕作用。立委深感於此,遂提加重罰責法案,由最高罰款從三萬提高到十五萬元,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確定加重酒駕者之罰金!   近日讓民眾怵目驚心是,讓死者家屬悲痛欲絕的車禍。台南一名男子,只因為喝醉酒恍神,衝撞四輛轎車、十一輛摩托車,撞死一個成功大學男學生和一名走在路上的婦人。這一撞,撞出了數個家庭的悲傷。   另一個楊先生酒駕案例,因喝酒開車撞上安全島,導致脊椎撞斷、撞瞎雙眼的他贊成提高罰金。當初就是因為罰的輕,心存僥倖,才一次又一次演變成今天這個模樣。提醒愛喝酒的民眾,別再把酒駕當口號順耳過,在此重申強調,以後抓到酒駕要罰十五萬。 法律教室:   地狹人稠人口密度且高的台灣,其交通流量可想而知,依這樣的道路狀況,國民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尤其重要,絲毫疏忽不得,非僅注意自己不能去撞到人,還得謹防別人來撞你。近年來酒駕肇事案件接連不斷發生,雖然喝酒開車並不一定會造成車禍事件,但是酒測如超過[$910949$]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不得駕車之規定;違者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恐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300190$]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其立法理由是對於整體的社會利益保護屬於抽象危險性的、前置性的保護條文,不必等到違規行為已引起具體危險狀態時,導致人身健康、生命法益遭受損害,刑法罪責才得以介入,屆時唯恐已晚。故客觀上,有此種飲酒駕車行為且酒測超過標準值的話,危險即視為存在,公共危險罪亦成立。但是有鑒於近年來酒駕重大交通事故不斷,所以國會修改刑法第185條之3之「‧‧‧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為「15萬元以下罰金。」,經過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今後,飲酒朋友們切勿貪得一時之快,請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二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