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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不道兒媳〈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居住北市的周姓老夫婦,恐兒子媳婦未來不孝,就要求他們簽同意書。保證父母在世時,絕不會賣掉他們市價近千萬的國宅。想不到老先生一過世,兒子就偷偷申請新的房屋權狀把家賣掉,夫妻倆還躲到高雄住。老婦人無家可歸,流離失所,最後投靠女兒和女婿。   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一處國宅的五樓,市價約930萬,兒子與媳婦在爸爸死後馬上把房子賣掉、又不扶養母親,連附近鄰居都看不下去。周老先生生前擔心房子過戶後被棄養,於是要求兒子與媳婦簽具保證書,寫著「要孝順父母,房子可以住到終老,死前都不得變賣」;但老先生一病倒,兒子媳婦就拒絕照顧,也拒付醫藥費。等到老先生過世,兒子馬上跑到地政事務所,謊稱房子所有權狀遺失,要求補發,結果拿到權狀後立刻轉賣。   夫妻倆賺了將近一千萬後到高雄住,最可憐的周老太太卻無家可歸。幸好老太太最後住到女兒女婿家,而兒子與媳婦也被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兒子謊報房屋權狀遺失補發,已經是偽造文書,判了徒刑6個月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養兒防老觀念對於現在的人來說,不似以往非得生到男孩子好以傳承香火,不然無顏面對列組列宗,重男輕女觀念較淡薄。上述案例中,周老先生有感於兒子媳婦會在他過往後,將房子變賣恐怕太太沒有地方住,就雙方立下父母在世時,不得變賣房子。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同法[$71$]第71條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及[$72$]第72條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所訂立之契約為有效。   而兒子謊稱遺失房屋權狀,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狀,所觸犯的是刑法[$300225$]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客觀上以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對此亦有認識,具備偽造故意,故成立該罪,及[$300231$]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為人持偽造文書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補發遺失權狀,並且取得該權狀,把房屋過戶變賣,達成行使偽造文書既遂。此二罪以[$300225$]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