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酒駕致死判無期〈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一對情侶曾X文、蘇X敏酒駕肇事,而將一名在從軍的軍人黃XX拖行6公里最後死亡,高院認定,曾、蘇兩人輪流駕車,竟將黃XX活活拖行致死,所用的手段相當凶殘,是以殺人的間接故意,於是仍依殺人罪,重判曾X文無期徒刑、蘇X敏14年有期徒刑。   95年6月16日深夜時,還在軍中服役的軍人黃XX休假回家時,於就與友人劉XX共同騎乘一部機車,車經過竹北市鳳X大橋中段時,就被曾X文與女友蘇X敏所駕駛的轎車從後面追撞止。   發生意外後,劉姓友人的背部有多處擦傷,但是在後座的黃XX,因為長褲掛吊在轎車的右前葉板上,於是被拖行數公里後當場死亡。經過不到一小時後,警方就在6公里外,發現已無氣息的黃XX,警方並隨後截著,車身上都是血手印的肇事車輛,顯示黃XX在遭拖行時,曾經努力、痛苦的掙扎過,才會奮力拍擊車體,可是曾、蘇均不願意停車下車察看。   法律教室:   在上述案件中,曾男與蘇女因酒駕肇事,致使軍人黃男被拖行數公里,當場慘死輪下,法院依[$300013$]刑法第13條後段、[$300291$]第271條故意殺人罪將他們判處曾男無期徒刑;蘇女則是14年有期徒刑,但曾男及蘇女堅稱當時,並不知死者被掛在車上遭到他們拖行。可疑的是,上述劉男與被害人黃男共同騎乘的機車,與汽車發生碰撞,應該會相當的撞擊力道,如果沒有聽見撞擊的力道,在被害人遭到拖行時,有努力掙扎並且拍打的聲音,又有肇事車的右前葉板上,有明顯黃男的血手印,法院足以推定採信警方所採集到的指紋為真,以及死者死亡前努力掙扎等事證,最終應可認定為[$300028$]刑法第28條、第271條共同殺人罪。顯然,法院已經假設發生車禍的當下,曾男已發現自己撞到被害人了,但是因酒駕並有人員受傷,所以在沒有下車的情況下,與蘇女交換駕駛,然後一路逃逸,不願意下車將受傷者送醫急救,故認定他們有殺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