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房租遲十天 房東換鎖觸法〈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  聞:
  同是竹科工程師的兩人,為了房租遲繳十天一事鬧上警局,賴姓房東因吳姓房客房租遲交,一怒之下更換大門與房鎖,有家進不得的吳姓房客控告房東妨害自由。
  吳姓房客報案說,向賴姓房東租房子已有半年,原本每月5日交房租,他因過年期間加上有許多事情耽擱,返鄉不在新竹,才遲交10天,這段期間也以為房東寬限沒有注意,沒想到2月15日下班回家,發現一樓大門門鎖更換,等到同棟棟友開門,才發現連三樓房門門鎖也被換掉,氣得直接前往派出所控告房東妨害自由。
  賴姓房東說,吳姓房客欠租在先,他自認有權更換門鎖,不認為自己有錯,吳姓房客則堅持提出告訴,一場竹科工程師對竹科工程師的訴訟即將開始。

法律教室:
  刑法上第306條侵入住居罪,是處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鑑者,而其中的「他人住宅」指的是他人合法占有的住宅、建築物等而謂,租賃關係下,合法占有租賃物的是承租人,亦即承租人係屬有權使用,有防止、排除他人支配租賃物之權。
  房客租金未繳或遲繳房租是民法問題,房東如逕以換鎖的方式以對,則是觸犯了刑法的妨害自由罪,見於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房東換鎖的行為直接導致房客無法進入自己的家,妨害房客行使權利,房東換鎖的行為本身即具有被社會責難的本質,故房東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房東遇到這種問題時,難免會想把房客轟出去,但在法律上,一直到房客把房子點交返還或法院確定判決時,房東才享有把房客轟出去的權利,在那之前,房東若無依循正常救濟管道來主張權利,而是自認理所當然的進入他人住宅、任意更換門鎖,是會觸犯妨害自由官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