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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洞誰要負責賠償呢?〈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X縣的一名邱先生,因為在5年前女兒結婚的前夕,騎車去撞到馬路的坑洞,且又撞上路旁的電線桿,以致他全身癱瘓,於是他就無法完成幫女兒主持婚禮的心願了。家屬相當難以接受這樣的惡耗,於是向管轄法院提出國賠的告訴,經過最高行政法院更一審宣判,表示市公所對於路面維護之義務有疏失責任,並判賠新台幣243萬。   因車禍癱瘓的邱老先生,他也有口難言,被害人的家屬即原告邱X瑜:「父親是有一點水腫,所以要經常(按摩他)去活動…。」這5年來就,都是靠兒子天天幫他按摩手腳,其實邱老先生他是個公務員,他相當喜愛旅遊,因馬路的坑洞沒有修繕完成,才父親出了一場大車禍,再多的夢也難圓了。在這5年中,家人不斷向對肇打官司並聲請國賠,最高行政法院仍判決該市公所,負起有責任,需賠償243萬元,即使數目不高,仍是給予邱家人遲來的正義啊。 法律教室:   在台灣我們時常可以看見,路上到處都有坑洞,有些坑洞可能真得會造成許多家庭的不幸,如同上例邱父因為騎車沒有注意到路面的情形,以致造成癱瘓無法行走。被害人及其家屬,得依[$100572$]國家賠償法第3條及[$100578$]同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之規定,向發生地點之鄉公所或縣市政府機關,以書面方式申請協調,如協議不成或不於一定期間為協調者,方得依[$100580$]同法第11條訴訟規定,進而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其實,針對這一類的案件,可以從行政機關(鄉公所、縣市政府)去向所承包修繕道路之廠商,進行要求及管理該承包廠商。另外為了避免施工廠商偷工減料,應該還是需要依現在物價及通貨膨脹等情形,並考慮提高及調整底標價格,以讓施工廠商在合理的利潤下,完成一定品質的道路,以免類似的情形不斷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