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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請求撫養費 子女推脫〈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  聞:  八十多歲洪姓老翁辛苦養育多名子女,想不到到了晚年,孩子們卻不願意費心照料,老翁只好住進安養中心,並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兒女每月給付二千元至五千元扶養費,法院五日判准。  洪姓老翁向法官表示,但他因為慢性疾病纏身,需要長期安養,自己年老力衰,無謀生能力,名下也沒有財產,只能由幾個兒子輪流扶養,輪至哪個兒子,就由其負責決定安養的地方,這樣卻造成他無法好好休養,病情時好時壞。 面對老父告上法院,要求給付扶養費,仍有三名子女不想付錢,另有一名子女強調自己經濟狀況差,只能酌量給付。  法官審理指出,共須二萬五千元,八名子女依經濟狀況不同,需每月付給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扶養費。 法律教室:  依照[$1201$]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撫養義務,因為老翁有數名子女,依[$1202$]同法第1115條,負撫養義務人有數人時,由直系血親卑親屬履行這項義務。至於何種人是法律上受扶養的對象,依[$1206$]同法第1117條關於受扶養之要件,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所以老翁因罹患慢性病,需要長期休養,也因為年紀已大,符合法律上所規定之要件。而關於法官所作之判決內容,依照[$1207$]同法第1118條之規定,如果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減輕其義務,所以法官依每個子女經濟狀況不同,判決不同應負擔的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