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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散佈性愛照無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劉姓女大學生喜愛用「F?XX」上網搜尋下載好料,卻在輸入自己姓名之後,找到自己一堆與前男友的性愛照片,進而控告當初所拍攝的廖姓男友涉犯妨害秘密罪。惟廖某到庭後稱「F?XX」根本是女友為了下載歌曲所安裝,才使得他們的照片外流與他並無相關,板橋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   廖男在95年間與某私立大學的劉女交往,他們兩人交往期間有拍攝性愛照片留存,就在96年7月間左右分手後,廖某沒有將這些照片從硬碟中刪除,因電腦裝有共享軟體,於是這些標有「素人大學生XXXXXX自拍可愛學生妹」的系列性愛照片,就被駭客入侵同時不自覺的被許多網友下載他們的照片,並在網路上廣為傳佈。事件爆發原因是劉女有一天就以自己的姓名搜尋,沒想到看到一堆自己和前男友的性愛照片,於是惱怒提告,認為全都是廖男故意散布報復她的。廖男供稱,這些照片是當初兩人做愛時同意所拍,但他都一直保存在電腦的硬碟中,不清楚會外洩出去原因。他的電腦確實裝有下載軟體,但這套程式是劉女交往時為了下載歌所安裝,並非由他安裝。 法律教室:   劉女與廖男因為日前的性愛照片外流,於是引發劉女告廖男散佈他們兩人的性愛照片,按[$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之規定,廖男是否成立本罪,最大的爭執的點在於,男女雙方在拍攝其中的性愛過程時,是否得到女方的同意,倘當初是兩情相悅,那麼即無「竊」錄亦自無成就立妨害秘密罪;至於,廖男因為使用F?XX下載之軟體以致雙方私密照片外流,是否構成[$300255$]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關鍵是他們所拍攝的照片是否為猥褻物品,然從上述新聞得知照片為性愛時所拍的,故應為猥褻圖片無誤,惟廖男僅是將雙方的照片方置在硬碟內,而散佈猥褻物品罪要旨在罰有故意散佈之行為人,因廖男主觀並無犯意將硬碟內之猥褻物品散佈於眾,客觀上係因劉女日前使用下載軟體以致他們私密照外流,加上所侵害的法益仍屬廖男與劉女雙方,故應無本罪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