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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酒醉女不知性侵犯罪嗎?〈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日前有一名酒醉夜歸的女研究生,住在南港,因酒醉於是好像在自家樓梯間,遭性侵醒來時,僅發現身上剩外衣與內褲,就連身上的財物都不翼而飛,警方根據被害人指述查詢相關監視器畫面,及女學生被偷搶走的手機序號,終於循線逮捕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王姓男子。   23歲男子王X瑋原本在警方訊問時,還一度否認洗劫女學生的財物,直到警方提供他看當時所錄下的監視錄影畫面後,他才坦承犯罪,他表示對方酒醉到不知不覺,心想產生邪念於是扶該女進大樓內,惟也坦承拿走對方手機及1萬元現金,卻矢口否認有對她性侵。 法律教室:   上述王男因為乘著酒醉夜歸的女研究生無自由意識情形下,取走其手機及現金,是否得按[$300354$]刑法328條強盜罪適用,關鍵在於是否王男是否使用暴力、脅迫、藥劑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無法抗拒,方有該罪之適用,但王男見女研究生喝醉情形下,於是乘被害人不備取走其財物,自始自終皆無以暴力、脅迫等不法方式強取其財,故所觸犯法條應是[$300346$]同法第320條竊盜罪。至於,是否構成[$300237$]同法221條強制性交罪,應依上述無強制行為所為之概念予以認定所為之性交行為,故在適用法律上,則不適強制性交罪,而應以[$300241$]同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