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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車禍真恐嚇〈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18歲男子楊x貴與周姓少年,他們以製造假車禍真恐嚇的方式,向駕車行經他們機車旁的民眾,以假擦撞方式向善良的民眾恐嚇謀取醫藥費與修車費,在97年6、7月間犯案兩起,於第二案犯罪時因失風被逮,檢方依恐嚇取財得利罪起訴,同時請法官對楊某加重其量刑。   檢方調查時發現,楊x貴與周姓少年是朋友關係,他們因缺錢花用,於是一同騎乘楊某母親所有的機車,在馬路尋找不特定的車主,假借著對方駕車經過他們機車旁時,以假車禍方式向被害人恐嚇並要求醫藥費與修車費等目名。   6月24日晚間,楊、周他們在南縣永x市中x路看見騎機車的吳男,面貌善良可欺,後來一路尾隨吳男到南市富x街一段xx4號前,於是攔下吳男並表示:「吳男在永康市中x路時,因車速過快以致他們兩人騎乘的機車晃動,後來人車倒地受傷,並要求吳男賠500元,不然就要找人來處理!」吳某後來相當畏懼,就當場將500元給他們。另案於今年7月18日晚間9時許,他們攔下王某座車,仍以同樣手法,對王某表示:「剛在後甲圓環時,王某座車有擦撞到他們機車,後 來兩人摔倒受傷,要求王某要賠15000元,如果不賠,他們就要砸座車,到時損失更慘。」 法律教室:   依照一般社會大眾發生車禍時的處理,多會以花錢解決事情事就好,只要在經濟還負擔的起,通常多會以錢解決,不然像上述案件的兩名少年,以毀損被害人之車體為由,要被害人給付醫藥費與修車費。按上述案情楊員與周姓少年,因為缺錢花用,故利用駕駛人擔心自己車體被破壞與身體安全,並揚言要找朋友到場助陣,於是使得被害人立即交付財物以求平安,故應得按[$300376$]刑法第346條普通恐嚇罪論處。至於,楊員及周姓少年根本沒有與駕駛人發生車禍與擦撞,但卻向被害人表示有發生擦撞,進而要求財物損失及醫藥費,是否得依此認定有施用詐術,使用人陷於錯誤並有交付財物的事實,故得適用[$300366$]同法第339條詐欺罪,關鍵在於楊員與周少男本意上仍是以破壞被害人的車體,或是以找朋友來現場助陣為由,故本質上與詐欺罪應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