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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在台 非通用貨幣
新聞:   新竹市一名趙姓婦人,因拿9張偽造的百元美鈔,前往當地銀行兌換等值的新台幣,後被銀行內部發現,全案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表示,美鈔在國內雖有事實上的流通力,但並非是具強制通用的效力,故在台灣的美金並非是屬於通用貨幣的一種,故最終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名確定其刑。   判決書中更指出,被告44歲的趙姓婦人,97年2月間茲因收到客戶,由奈及利亞寄來的包裹內,夾有一本舊書與10張的偽造美鈔,而趙僅將其中的9張百元美金偽鈔,欲向當地的銀行兌換成新台幣,卻被眼尖的行員發現大面額的美金竟全都是偽鈔,於是當場被報警查獲並移送法辦,至趙家中仍起出最後一張百元美鈔,其中所有的美鈔號碼經證實皆為相同。 法律教室:   上述趙姓婦人因為收到客戶至國外寄回來的書本,內有夾偽造的美鈔10張,原本她想要拿著9張偽造的美鈔,去銀行兌換成新台幣,此行為按[$300210$]刑法196條行使偽造通貨罪或[$300215$]同法第201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適用,關鍵在於上述偽造的美鈔是通用貨幣抑或為有價證券,按新聞所示承審法院表示,由於美金在台灣境內並非是民眾所必需使用的一定貨幣,它僅是有流通性的有價證券,故趙女所適用的應為刑法第201條。